为了严明党的纪律,进一步加强对省直机关犯错误党员追究党纪责任的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和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》等有关文件,结合省直机关实际,现就严格执行违纪党员处分规定和程序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严格违纪党员处分批准权限
(一)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,正、副处级党员干部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处分,由省直机关纪工委审核,报省直机关工委委员会批准;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由省直机关纪工委批准。正处级党员干部的处分须报省纪委备案。
(二)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,正、副科级党员干部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处分,由省直机关纪工委批准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由省直各部门、单位机关纪委批准,未设机关纪委的,由各部门机关党委批准,报省直机关纪工委备案。
(三)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,科以下党员干部和不是干部的党员,给予各种党纪处分,由各部门、单位机关纪委批准,未设机关纪委的,由机关党委批准。
(四)直属省直机关工委的机关党总支、党支部,给予处级和处级以下党员干部、不是干部的党员各种党纪处分,由省直机关工委或省直机关纪工委批准。
(五)对离退休的党员干部,给予党纪处分,按其原任职务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;离退休后经批准提高职级待遇的,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。
(六)对给予党纪处分时已免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,按其原任职级履行报批手续。
(七)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,留党察看期满,事实证明已改正了错误的,由党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,报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。本人坚持错误不改,应当开除党籍的,按其现任职务履行批准手续。
(八)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处分,经复查或复议,需要改变或撤销的,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办理。如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已撤销,由本人现所在的党组织办理。
(九)省直各部门、单位机关党委(直属机关党委、直属单位党委)在上报对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前,应征求本部门、单位党组(党委)和纪检组的意见。
二、按照规定程序审理党员违纪案件
(一)党组织审理违纪案件的基本工作程序
1.纪检监察部门将审理报告、调查报告、主要证据材料和犯错误党员书面检查等全部材料的复印件,移送单位机关纪委或机关党委后,机关纪委或机关党委至少委派二人,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。核对错误事实,听取本人意见。对犯错误党员提出的不同意见,应认真复核,并据实写出书面说明。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时,做好谈话记录。
2.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,由支部书记(副书记或组织委员)向全体党员介绍犯错误党员违纪的事实调查、审理结果;听取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申辩;全体党员充分讨论,进行表决,形成决议,报所在单位机关纪委和机关党委。
3.机关纪委召开会议,进行审议,作出处理决定。
4.机关党委召开委员会议,进行审议,作出处理决定,报单位党组(党委)。
5.单位党组(党委)召开会议,进行研究,提出处理意见。
6.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,由机关党委行文,呈报审批。
(二)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
1.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,所在单位机关党委在司法机关判决后一周内,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、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。
2.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、行政处分,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,所在单位机关党委在行政处罚、行政处分生效后一周内,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、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经核实后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。
(三)党纪处分的执行
1.省直各部门、单位接到对违纪党员批准通知后,应在一个月内,在机关党委和党支部范围内宣布,也可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,并将处分批准通知送交本人一份。在45天内将处分执行情况填写《处分执行情况回执单》上报批准机关。
2.案件结案后,按规定进行备案与归档。
3.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,察看期满,本人应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。党支部要及时讨论,确已改正错误的,应按期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,报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。
三、落实材料报送及相关要求
(一)上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
1.呈报审批的请示(由省直各部门、单位机关党委行文);
2.党支部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,支部大会记录(复印件);
3.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;
4.所在部门、单位机关党委、机关纪委的审查意见;
5.党组(党委)意见;
6.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;
7.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。
以上材料,上报省直机关工委或纪工委批准的一式15份。
(二)上报复查案件应具备的材料
1.呈报审批的请示(由省直各部门、单位机关党委行文);
2.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;
3.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;
4.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;
5.原处分决定、错误事实材料、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。
以上材料一式5份。
(三)上报备案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
1.呈报备案的报告;
2.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;
3.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;
4.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;
5.批准机关批复。
以上材料一式2份。
四、切实保障党员权利
(一)党支部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,如无特殊情况,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,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,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。
(二)党支部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,必须同本人见面,见面的时间,必须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、作出正式处分决定之前。党组织对提出的不同意见和申辩,必须认真研究,进一步核实。
(三)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党组织等内容,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。拒不签署意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,党支部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。
(四)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。对于党员的申诉,有关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复查复议,不得扣压。经复查、复议,对于全部或部分纠正的案件,重新做出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。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,给予批评教育;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,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。
(五)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,要批评纠正;情节严重的,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。